第二十六条 建筑双壁波纹管系统之装设,应依本节及各地区有关之规定办理。
前项给水系统,并应依自来水用户用水设备标準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材料)给水或双壁波纹管路之钢管、铸铁管、铁管、铅管、铜管硬质塑胶管及其配件,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準,或经中央主管建筑机关认可之其他材料所製成者。
第二十八条 (管路试验)给水管路全部或部份完成后,应加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不得小於十公斤/平方公分或该管路通水后所承受最高水压之一倍半,并应保持六十分鐘而无渗漏现象為合格。
排水及通气管路完成后,应依左列规定加水压试验,并应保持六十分鐘而无渗漏现象為合格,水压试验得分层、分段或全部进行:
一、合部试验时,除最高开口外,应将所有开口密封,自最高开口灌水至满溢為止。
二、分段试验时,应将该段内除最高开口外之所有开口密封,并灌水使该段内管路最高接头处有三‧三公尺以上之水压。
三、分层试验时,应採用重叠试验,使管路任一点均能受到三‧三公尺以上之水压。
第二十九条 给水双壁波纹管路之配置,应依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并不受腐蚀、变形、沉陷、震动或载重影响,而產生渗漏。
二、埋入地下或构造体内之管路,应有预防腐蚀之措施。
三、不得配置於昇降机道内。
四、露明管路应依照中华民国国家标準规定,涂漆明显标誌。
五、自备水源之给水管路,不得与公共给水管路相连接。
六、供饮用之给水管路不得与其他用途管路相连接,其放水口应与各种设备之溢水面保持适当之间距,或装置逆流防止器。
七、给水管路不得埋设於排水沟内,并应与排水沟保持十五公分以上之间隔;与排水沟相交时,应在排水沟之顶上通过。
八、贯穿防火区划墙之管路,於贯穿处二侧各一公尺范围内者,应為不燃材料製作之管类。但配置於管道间内者,不在此限。
九、下列设备之出水口,应用间接排水,并应保持五公分以上之空隙:
(一)冰箱、冰柜、洗涤槽、蒸气柜等有关食品饮料贮存或加工之设备。
(二)给水水池及水箱之溢、双壁波纹管。
(三)蒸馏器、消毒器等消毒设备。
(四)洗碗机。
(五)安全阀、蒸气管及温度超过摄氏六十度之热水管。
十、排水系统应装存水弯、清洁口、通气管及截留器或分离器等卫生上必要之设备。
十一、未设公共污水下水道或专用下水道之地区,冲洗式厕所排水及生活杂排水皆应纳入污水处理设施加以处理,污水处理设施之放流口应高出排水沟经常水面三公分以上。
十二、冲洗式厕所排水、生活杂排水之双壁波纹管路应与雨水双壁波纹管路分别装设,不得共用。
住宅及集合住宅设有阳臺之每一住宅单位,应至少於一处阳臺设置生活杂双壁波纹管路,并予以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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