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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红日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3/9/1 浏览统计:2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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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有关水源的注意事项(1)在对用水作出许可时,通常原则上预定取水量应该在标准枯水流量减去满足河流低限流量 与其他用水者取水量双方的水量(正常流量)后的水量范围内,但鉴于环境用水的特有性 质,即有时并不一定确保持续的取水也能达到目的,即便预定取水量不在标准枯水流量减 去正常流量后的水量范围内,对如下两种情形仍许可取水: ①如果申请的环境用水的目的可以实现,则作为社会实验,以丰水为水源,许可取水。 ②考虑到流回河流的是可靠的水量,认为对河流环境及其他用水没有影响时,许可取水。另 外,如果有可以有效利用的水源,应向有关单位提供信息,以便能够有效利用。 (2)即使预定取水量在标准枯水流量减去正常流量后的水量范围内,也应充分考虑进行取水的 河流的河流环境,除非申请者自己有效利用已建水库确保水源。其结果,如果预定取水量 不在标准枯水流量减去正常流量及河流环境所需的流量后的水量范围内,则依照(1)①或 ②的规定进行判断。 (3)以丰水为水源时,即使是丰水,也应该在认识到它是公用河流的水流,hdpe双壁波纹管其水量是有限的基 础上进行判断。 此外,作为河流管理单位,在掌握整个河流的丰水利用需求预测的同时,应注意不损失河 流环境所需的流量,并根据河流管理单位、用水户、地方公共团体等以水系为单位就水资 源利用或河流环境进行信息或意见交换的场合(流域水利用协议会等)中对存在的问题达 成的共识或汇集流域意见的状况,制定目前的丰水利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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