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红日管业了解,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北源路交汇处附近区域因流量大,一区域发生破损。本市道路维护处派遣专业人员前来修补。而在修补期间并未在附近区域设立警示牌。
2015年8月30日晚,一路人骑车经过此路段,发生摔伤事故。“我不知道什么情况呢,连人带车就飞了出去”,据当事人介绍说。幸好有路人经过,搀扶着到路边诊所进行了包扎,经检查,身上多处淤青,医护人员及时给予了处理。“所幸当时车速不是很快,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啊”,小伙心有余悸地说道。
对此,我国早已建立相关法律制度:开挖、修复公共场所或者道路,应该在附近设立警示牌,让路人知道前方施工需绕行。相反,不设置标志而让他人受到伤害的,部门责任人或者施工者应当承侵权权责任。
而文章描述的事件中,相关部门或施工者显然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导致他人经过时受伤,而责任部门或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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